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4节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2013-11-12 16:38:1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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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第4节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除了措辞有区别外,实质同固定资产)

外 购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 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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