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第十讲

2014-08-26 15:33:30 字体放大:  

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第十讲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均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按照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

1.融资租赁:应以租赁费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租不动产的租金: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新增: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不包括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留存收益权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