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2014-09-24 17:47:22 字体放大: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的票据立法

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知识点1: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等,不是票据法调整的,而是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点睛: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如下图

图中:红色部分为票据基础关系之一原因关系——买卖关系,民法调整;蓝色部分为票据基础关系之二——资金关系;黑色部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调整。

知识点2: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知识点3:票据权利与抗辩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内容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消灭

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时效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