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二讲

2014-08-25 10:48:22 字体放大: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二讲

关于出租车行使中涉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合同法的适用

出租车运输合同多为不要式的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运输那样采取“购票乘车”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而此种合同的成_立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然而,具体到实践中,则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时,有以下几种争论:

(1)“招手成立说”。此观点认为,当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时,由于计程车多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其既已构成一项有明确内容的要约。因而乘客之招手唤车的行为即为承诺。此种说法有利于限制司机无故拒载行为的发生,但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理论,一项要约之构成不仅要求其内容确定,而且必须是对特定的人发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司机驾车慢行并打出空车的标志当为对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机驾空车漫行的行为并不是要约,乘客招手行为也并非承诺

(2)“停车成立说”。此观点认为,出租车司机打开空车标志驾车慢行之行为为要约邀请,而乘客之招手即为要约行为,停车即表明司机接受乘客的要约,即承诺此观点将招手和停车两行为解释为合同上几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在于,在生意清淡时,一乘客招手行为可能致数车停泊。而且,对于可以议价的运输方式,停车只是司机承运的前提,双方就运输的具体内容如价款、目的地、乘客人数、行李数量等并没有达成一致(甚至还没有来得及磋商)。另外,即使在定价的出租车运输中,若司机因为路远途艰等之合理原因而拒绝运输,乘客因为车况不佳等原因而拒绝乘坐,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当然也没有成立

(3)“上车成立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乘客的招手唤车行为为要约邀请,出租车司机之停车行为系要约行为,而乘客的登车行为方始为承诺行为,至于司机驾车慢行的行为则不具有任何合同法上的意义。但问题在于,许多情况是乘客坐上车后方始同司机商谈目的地、价款等。如果乘客登车后,不能和承运人(司机)达成运输的合意而拒绝乘坐,或者司机因为路途太远而拒绝运输,在这种情况下,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显然不太合理。

(4)“按下计价器成立说”。因为只有客乘双方相互同意对方的运输条件,尤其是司机同意乘客的条件(如人数、行李数量、目的地)后,司机才可按计价器计价。表面看来,这种观点似乎严格遵命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的原则。但事实上,当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机按下计价器之前达成合意实是难以确定。因为在实践中,对于议价运输的出租车运输合同,司机并不用计价器,这不能说合同没有成立

以上学说有其合理性,但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见在实践中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并非一件易事。鉴于此,笔者认为断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为各种类型的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事实上,出租车营运人驾空车慢行的行为、乘客的招手唤车行为、司机的停车行为,在合同法的意义上都是双方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其性质属于合同法的先契约行为。在此行为的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应该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去进行各自的行为,旅客方不得在无乘车欲望时招手唤车以愚弄营运人,而营运人也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的出租车进行揽客等。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应该是双方就目的地、价款及计算方式、人数、行李等达成一致同意时方始成立、而该合意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则不应拘泥于停车、上车、按计价器等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运输的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车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车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