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10-15 14:02: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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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1)求偿权的主体。

第一,商品的购买者。

第二,商品的使用者。

第三,接受服务者。

第四,第三人。

(2)赔偿损失的范围。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的费用和生活补助费用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支付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如果消费者因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因其他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有关责任者还应依法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赔偿。

6.依法结社权

7.知识获取权

8.维护尊严权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禁止性行为。

(4)履行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

2.听取批评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的合理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是当经营者发现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

8.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9.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1)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污辱、诽谤。

(2)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3)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的概念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消费者投诉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

(5)诉讼。

2.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1)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企业合并、分立时对消费者责任的承担。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持有人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4)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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