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顾问济与民商知识:反垄断法

2013-10-15 13:59:10 字体放大:  

法律顾问考试到了,考生恐惧了,在所剩的时间,考生应该做点什么?所做的不是恐惧,也不是躲避,而是抓紧时间复习,“2013年法律顾问济与民商知识:反垄断法”为考生复习所准备,希望考生能够美梦成真。

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行为包括: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反垄断机构设置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反垄断协议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第②、第③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IS]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 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八、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九、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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