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法律经济与民商:外汇管理与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2013-10-15 13:57:46 字体放大:  

法律顾问考试到了,考生恐惧了,在所剩的时间,考生应该做点什么?所做的不是恐惧,也不是躲避,而是抓紧时间复习,“法律顾问法律经济与民商辅导”为考生复习所准备,希望考生能够美梦成真。

一、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经常项目是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提供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受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对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经过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逃汇是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诈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套汇是指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还有风险投资和资源配置的功能。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以下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000万元。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80%.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期货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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