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政策法规: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2012-07-30 16:30:09 字体放大: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特别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期货行业工作的个人。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设一名协会“会员代表”,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其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申请入会,需向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提交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团体会员须提交有关法定资格文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章程、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管理;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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