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2012-07-30 16:25:24 字体放大:  

深层意义上的金融期货市场是指围绕金融期货合约交易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经济关系的总和,它由金融期货交易市场参与者在金融期货合约交易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构成。在一般情况下,将金融期货市场等同于金融期货交易所,虽不全面,却也有一定道理。事实上,凡是经申请被指定为某一金融期货合约市场的交易所,均可称为金融期货交易所。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各国家或地区除专门成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外,有的证券交易所和商品期货交易所亦开展某些金融期货交易,它们均属于一般所称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关于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之,属于其重要法律问题。这在实质上又表现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及是否营利的问题。

(一)法人地位。金融期货交易所作为专门进行标准化金融合约买卖的场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在“三公”原则指导下为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国法律普遍赋予金融期货交易所这一经济组织以独立法人地位,我国亦不例外。关于这一点,无论是原来在1999年8月1日颁布的,还是后来在2002年5月修订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都予以确认;即使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直接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法人资格,但在其第9条2款中规定“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也可间接的反映出期货交易所具有法人地位,因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资格具有必然联系。因此,期货交易所的法人性并无可争议,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法人地位也是无须讨论的问题。所以,在未来《期货交易法》或金融期货交易专门法规中,应对交易所的这一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二)组织形式。交易所在组织形式上有非营利性会员制和营利性公司制两种,而近年来公司制交易所成为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我国正在筹建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学习与借鉴新加坡交易所(SGX)的先进经验,建立一个高起点的有竞争力的公司制交易所。

会员制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会员费作为注册资本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机构。会员制作为一种传统的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已经有150多年历史;截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期货交易所仍然采取会员制。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特点是,会员缴纳会员资格费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交易所的建立和营运资本由会员以交纳会员费的形式筹得;交易所收入有结余时,会员不享有取得回报的权利;而当交易所出现亏空时,会员必须以增加会费的形式承担;交易所会员投票权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与会员出资多少无关,因而会员相互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公司制交易所是由投资人以入股形式组建并设置场所和设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经营交易市场的营利性企业法人。交易所不参与合约买卖交易,但按规定对参与交易者收取交易费用,投资者从中分享收益。交易所会员是持有交易所股份者,即交易所的股东,而交易会员只是交易商;交易所按会员出资多少分配投票权,实行一股一票制。公司制交易所的主要特点是,在交易中完全中立,其人员也不参与交易;重视营利性,所以注重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营效率,但忽视公益性,影响市场稳定;成本观念更强,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加大市场投资建设;收取交易费用较多,交易商负担较重。

近几年来,世界上许多大型的证券交易所都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公司化成了全球交易所发展的一个新方向。股票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波及到了期货交易所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1990年代后期以来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与上市频繁发生。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是美国第一家进行公司制改造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2000年11月13日从一个非营利的会员制组织成为一个营利性的股份公司,开始将其会员及其权利进行分类管理,取得了长足发展。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借鉴SGX及CME公司制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采取营利性公司制组织形式。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