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2014-09-22 15:57:06 字体放大: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提高 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简称报名简章),开发 和维护网上报名系统,组织全国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根据报名简章及时制定本地区考试 报名简章,组织开展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地方考办应当按照报名简 章的要求,加强对辖内考区考试报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 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填报 基本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第五条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简章和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 报名,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基 本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

第六条资格审核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 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报 名人员符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

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第七条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将对报名人员的报名 条件进行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对不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 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地方考办应当在报名工作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数 据和账务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毎年报名工作结 束后,地方考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上缴考务费。

第九条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 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 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 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进行报名。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财政 部考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 区)报名简章》的规定进行报名。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 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