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试大纲二

2014-09-24 11:06:23 字体放大: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试大纲二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方式;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