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七

2014-09-24 10:56:16 字体放大: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七

七、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人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