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复习重点十五

2014-09-26 15:32:41 字体放大: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复习重点十五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掌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四)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五)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六)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七)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八)熟悉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九)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同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

1.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益保护。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6.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7.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3.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