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知识点十八

2014-09-26 14:40:52 字体放大: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知识点十八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足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存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