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知识点十二

2014-09-26 14:35:47 字体放大: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知识点十二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