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十六

2014-09-26 13:52:51 字体放大: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十六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