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二

2014-09-26 13:43:25 字体放大: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二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