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四章

2014-08-23 09:45:08 字体放大: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四章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
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
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表1.2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表1.3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