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大纲: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2012-10-15 10:00:21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广大考生提供“2013年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大纲”,希望对参加2013年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生的考生有所帮助!

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第一节 会计要素

一、会计要素的确认

(一)资产

1.资产的定义

2.资产的分类

(二)负债

1.负债的定义

2.负债的分类

(三)所有者权益

1.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2.所有者权益的分类

(四)收入

1.收入的定义

2.收入的分类

(五)费用

1.费用的定义

2.费用的分类

(六)利润

1.利润的定义

2.利润的分类

二、会计要素的计量

(一)历史成本

(二)重置成本

(三)可变现净值

(四)现值

(五)公允价值

第二节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

二、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按其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1.资产类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2.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按所有者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4.成本类科目:按成本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反映制造成本的科目和反映劳务成本的科目。

5.损益类科目:按损益的不同内容可以分为反映收入的科目和反映费用的科目。

(二)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1.总分类科目,又称一级科目或总账科目,它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总分类科目反映各种经济业务的概括情况,是进行总分类核算的依据。

2.明细分类科目,又称明细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和更具体会计信息的科目。

3.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是,总分类科目对其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和控制的作用,而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其所归属的总分类科目的补充和说明。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二)常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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