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升眼中的“中国特色”精算事业

2014-09-22 17:40:12 字体放大:  

陈东升眼中的“中国特色”精算事业

陈东升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作为首位以企业家身份当选的精算师协会会长,陈东升眼中的中国保险精算事业是什么样子?未来的精算师行业又应如何发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是一位颇具宏观战略意识的企业家。他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常务副总编,参与创立中国企业500强评选,后创建嘉德拍卖行一举成功,又只身闯入保险市场,创办了至今稳步发展的泰康人寿保险。同时,他还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顾问。今年5月28日,陈东升被推选为精算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成为首位以企业家身份当选的协会会长。

精算的角色

《当代金融家》:您是国内首位以企业家身份当选的协会会长,在接过前会长魏迎宁“为精算师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的重担的同时,相信也同时接过了加快推进中国精算师能力水平、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夯实精算专业基础,加强会员管理和职业教育培训,打造一支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精算师队伍的重任。那么,您认为未来中国的保险精算事业将如何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陈东升: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历史时期,这对精算行业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也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自上世纪80年代精算技术引入中国以来,得益于国内金融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精算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精算在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产品创新。费率市场化改革是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通过将定价权交还给保险公司,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时,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得以激发,整个保险市场的活力将得到提升,市场将提供更实惠的价格和更多样化的产品供客户选择。

在整个费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保险产品应该如何定价是核心问题之一。合理的定价需要精算师利用各种精算技术,通过对公司过去经营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制定合理的价格。同时,要准确把握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考虑产品的竞争力,保证产品设计的科学合理。费率市场化改革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精算师可以利用自身在定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创新能力,开发出特色化、差异化的产品,促进产品的改革创新。

自上世纪80年代精算技术引入中国以来,得益于国内金融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精算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精算在风险管控扮演重要角色。“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保监会作出了建设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战略决策。目标是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一套以风险为导向、符合中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现资本监管体系的全面转型。

由于精算在加强保险监管、提升监管效率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精算师应该发挥自身特长,为偿付能力制度建设出谋划策,提供技术支持。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而精算正是测量和评价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核心,精算师应为公司细化和准确量化风险,制定最优的资本数量和结构,促进行业合理使用和节约资本,提高资本运用效率,提升行业的整体价值。

最后,精算在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中的角色延伸。中国保险业正从以保费规模为目标的粗放型经营模式,逐渐转换为以公司价值发展为目标,精耕细作的集约型发展模式。

由于精算传播了保险行业科学发展的理念,精算师除在传统领域,如产品开发、评估、预测、偿付能力等方面应用其所掌握的技术,发挥专长外,可以逐步渗透到公司经营的其他方面,包括投资、财务乃至前端的销售环节,发挥精算的数据处理优势,结合大数据的发展契机,通过对历史数据不同维度的分析,为公司决策层提供经营决策的数据分析支持,协助公司决策者从完整经营周期的角度思考问题,促进保险公司以着眼长远、权衡收益、审慎经营的理念经营运转,为整个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助力。

《当代金融家》:当前,中国保险业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行业发展模式和监管模式转型升级的关键历史时期,作为保险公司的灵魂人物,精算师的人才储备情况如何?

陈东升:中国自2000年实施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419人取得精算师资格,1931人取得准精算师资格,为国内保险公司培养输送了一批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中,60%以上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

费率改革的深度及广度

《当代金融家》:随着我国去年启动的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预计年内将正式开启对万能险及分红险产品的改革。请您谈谈目前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及下一步方向。

陈东升:根据监管规定,我国人身保险产品目前的费率厘定采用三要素法,即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预定利率,监管部门通过对三要素的限制来达到费率监管的目的。

目前,预定死亡率已经完全市场化。从2005年开始,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所使用的死亡率表;2005年已放开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死亡率限制。

预定费用率及预定利率正处在初步市场化过程中。在预定费用率方面,从2010年开始,普通型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再限制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仅限制其平均附加费用率水平;2010年放开普通型定期、终身寿险两种类型产品的预定费用率各年上限限制。在预定利率方面,从2013年起,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最高预定利率限制。但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然不得高于2.5%;2013年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限制。

在寿险领域,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下一步会聚焦在万能险和分红险预计在年内启动的费率市场化改革上

随着未来费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在深度及广度上都将有所发展,在寿险领域,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下一步会聚焦在万能险和分红险预计在年内启动的费率市场化改革上。继14年未变的普通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在2013年8月5日开始破冰之旅后,寿险领域中的分红险和万能险市场化改革也将在2014年内启动。6月10日,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与2007年发布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相比,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增加了风险保额、放开保证利率,意在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二是初始费用和退保手续费的降低意在让产品变得更便宜;三是强化了准备金的监管,在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防控风险。

《当代金融家》:请您再谈谈我国财险领域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下一步方向。

陈东升:财险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主要体现在或于今年三季度推出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面。事实上,作为今天年保费规模近7000亿元人民币,且每年以1000亿元规模快速增长,涉及亿万车主切身利益的保险产品,车险改革备受广泛关注丝毫不令人感到奇怪。2012年12月底,保监会向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将分三步走,即逐步完成定价基础的确定、定价自主权的确定和如何扩大自主权的三步改革;同时,在费率改革初期,各大公司可能仍适用全行业统一费率;待时机成熟后,再放开部分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车险自主定价。

而2014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思路较之前有所调整。如在定价机制这一改革的核心问题上,监管层或有意放开之前的门槛限制,尽可能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参与进来,同时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按车型定价模式正式推入市场,用“零整比”更加细化的定价方式取代目前国内以新车购置价等因素为核心的定价方式,以便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能享有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当代金融家》:在您看来,精算在此次改革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

陈东升:费率市场化是市场主体对保险产品自主定价程度的一种描述;实际上就是让保险产品的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社会责任,惠及百姓。但同时费率市场化会加剧保险市场的优胜劣汰,短期内可能会导致非理性竞争和市场波动等问题,因此费率市场化下自主定价、提高效率、风险管控将成为关键。而保险精算人员在构建费率形成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中起到了核心的技术地位。在我国费率改革过程中,我国的保险精算人员未来将在以下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费率市场化会加剧保险市场的优胜劣汰,短期内可能会导致非理性竞争和市场波动等问题,因此费率市场化下自主定价、提高效率、风险管控将成为关键

一是在自主定价方面,保险精算人员需要更全面地了解市场、产品及风险之间的关系,从整体上考虑保险公司运营上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例如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再保安排,同时能够使用先进的定价工具和模型,建立起灵活、精准、专业的风险定价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推进新产品开发和产品的差异化定价。此外,对产品定价基础的准确把控也将是未来精算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对各种发生率、损失率的经验分析也将更为重要。

二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费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监管上的放松,而是监管模式的改变,保险监管模式将从前端费率监管模式,转变为重后端管控、重风险管理的监管模式。同时费率改革也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在此过程中,保险精算人员也应帮助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偿付能力充足性的管理与监控,确保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放开保费的同时有效控制内部风险。

“中国特色” 机遇何在

《当代金融家》:近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执委会会议上表示,中国保险监管领域正在稳步推进适应国情的第二代偿付能力(以下简称“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偿二代建设于2012年4月正式启动,计划用3到5年时间建设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您看来,偿一代与偿二代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陈东升: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我国保险业于2003年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一代”)。应该说,偿一代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偿一代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需要改革和完善。

这是因为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在偿二代建设中,中国既不能照搬欧盟模式,也不能照抄美国模式,而是要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保监会于2012年3月发布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立了总体目标“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首次提出了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并明确了“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以风险为导向”三项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偿二代建设正式启动。

2013年5月,保监会又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明确了偿二代建设的制度特征、基本技术原则、三支柱逻辑关系等基础性、全局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完成了偿二代的顶层设计。

偿二代开启了保险行业发展的新阶段,促使行业进入全面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时代

总体来看,偿二代与偿一代的主要区别是: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只要规模相同,无论风险水平是否相同,资本要求都是一样的;而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对不同的业务、产品、资产配置,根据其风险大小确定资本要求。因此,偿二代能有效识别优劣公司,提高保险业的资本使用效率,有力推进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