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季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指南

2014-10-11 17:06:16 字体放大:  

2013年春季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指南

第Ⅱ部分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精算师部分

F1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

考试时间:4小时

考试形式:选择题、主观题

考试要求:

本科目考试内容以现行《保险法》为主要依据,并涉及与保险公司经营有关的税法、公司法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行政规章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对《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掌握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

考试内容:

鉴于该科目涉及产险、寿险两个方面的内容,考试内容将分为公共部分(70%)和考生自主选择部分(30%)。

A.保险法(分数比例约为70%)

一、公共部分。

公共部分包括保险法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的相关内容(括号中标识的章节为指定教材的对应章节)。

1.保险的概念、特征和保险的分类(第1章);

2.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第2章);

3.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第3章);

4.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4章);

5.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5章);

6.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第6章);

7.保险合同的内容(第7章);

8.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等内容(第8、9章);

9.保险监管的有关理论,如保险监管的内涵;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主体、方式和监管手段及措施;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和保险监管原则(第10章);

10.保险公司的设立形条件、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等(第11章);

11.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设立监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对保险经纪人设立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保险公估人的设立、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等(第12章);

12.对保险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经营规则及保险公司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法律责任;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等(第13章)。

二、可选择部分(考生选择产寿之一)

要求考生在掌握公共部分的基础上,寿险考生主要应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产险考生主要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在考试内容上将突出产寿险的不同要求和特点。标准以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节的内容加以区分。

B.相关法律(分数比例约为30%)对相关法律不再区分公共部分和可选择部分,但产险考试的考生不必侧重婚姻法、继承法。

1.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数比例约为10%)。

2.公司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分数比例约为10%)

3.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分数比例约为10%,参见附录)

考试指定教材:

《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许崇苗主编,魏迎宁主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