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考试:非寿险精算对中国人的思考

2014-09-15 09:58:28 字体放大:  

·非寿险精算对中国人的思考

今年四月在厦门召开的国际精算研讨会上,保监会提出:决定借鉴寿险精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建立财产保险和再保险的精算体系。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非寿险精算国际研讨会”更是使“非寿险精算”这个陌生名词在媒体频频出现,为国人所关注。然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正在悄悄推进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将彻底改变目前机动车辆保险由政府监管部门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的管理模式,采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产品,自主定价的新型管理体系。从这个角度看,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基础的非寿险精算,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无疑,非寿险精算技术的引进将对我国的保险业,特别是非寿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但如同一切国外先进技术一样,我们在引进的同时应当注意把握技术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质,将其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这些技术能够实现“本土化”改造,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服务。为此,笔者就在我国应用非寿险精算技术提出几点思考

一) 导入精算的观念比技术更重要

在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尤其是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去年开始的广东、深圳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试点,对市场进行了适度的开放,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如个别公司的“高台跳水”现象;新车市场的“二折现象”;中介机构恶意炒作现象等等。透过这些现象,我们不难看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在推进我国保险市场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的改革不配套问题,即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过程中没有相应地进行价格体系的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车险产品和定价采用的是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模式,且价格体系具有风险要素较少、风险分类较粗,定价过于简单和粗放的特点。在这种统一和单一定价体系下,忽视了不同客户群在风险特征和风险水平上的差异,忽视了不同地区之间风险的现实差异,忽视了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经营水平的差异,导致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价格与价值出现两个方向的严重背离,既而引发了一系列市场问题,如:一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愈演愈烈;保险人在经营和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被动性;不法中介机构则乘机炒作,牟取暴利;监管部门也难以进行有效和合理监管。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些市场行为,是一个经营与管理的问题,但究其原因则是观念问题,是现行的定价体系导致经营观念上的“价值缺位”。在这样的经营环境下,一些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没有,也难以建立正确的价值价格观念,其结果对于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和基础性的破坏。

为此,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在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时期将非寿险精算技术引入我国,其意义绝非仅仅是解决定价层面的技术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解决整个行业在经营和管理中的观念这一带有基础性的问题。通过非寿险精算技术实现对于保险产品价值的量化分析,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保险产品同样有其价值所在,保险经营同样应当遵循价值价格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为,它是决定竞争,乃至企业生存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保险产品的经营过程中,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价格可能在短时间内背离价值,但不可能长期背离价值,否则,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实现长期、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实现科学和严格的经营与管理,其中科学和动态的定价管理体系是基础。通过对于风险保费、费用附加和利润(风险)附加的掌握和管理,在对于数据积累的基础上,运用非寿险精算技术,实现对于每个险种、每个地域、每个时期、每个经营单位的盈亏平衡点进行有效、动态的控制,使确定的价格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以体现保险经营过程中对于社会的公平性和对于投资者的盈利性,是确保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 带动非寿险经营管理的革命性变化

非寿险精算是建立在风险理论基础上的一门现代技术,是以现代数学和数理统计学为手段,对非寿险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数量方面分析研究的方法论科学,是认识、解释和改造非寿险经营活动的手段。对于相对年轻和幼稚的中国非寿险业而言,引入非寿险精算技术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经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而是要彻底地解决长期以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实现非寿险经营管理的革命性的转变,全面提升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国非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从容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首先,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非寿险精算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公司内部营造以精算技术为核心的科学经营氛围和环境。将非寿险精算技术融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包括产品的设计和定价、提存准备金、再保险安排、管理偿付能力、风险评估和管理、投资管理、动态财务分析等。彻底改变以往单凭经验、简单、被动和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构建以非寿险精算技术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增强经营的自主性和计划性,使公司的经营管理走上精细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其次,在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采用“嵌入式”的模式,不能是为了应用而应用,不能仅孤立地在个别环节使用非寿险精算技术,而应将非寿险精算技术的理论,特别是应将其精髓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过程之中。一方面是运用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实现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流程的革命性整合与再造。另一方面是应当形成一个以非寿险精算技术为主线的管理体系,将精算技术贯穿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制度建设是确保非寿险精算技术发挥作用的保证,制度建设包括政府监管制度建设和企业内部制度建设两个部分。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以非寿险精算师考试认可制度、非寿险精算报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为核心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于公司经营能力和行为的监管。保险企业则应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制度,如精算师审批和签字制度等,充分发挥精算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尤其是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提高经营管理的科学性。

第四,加强非寿险精算队伍的建设是做好精算工作的基本保证。队伍建设工作的关键是组织保证,公司除了应当设立专门的精算机构,负责公司各个方面的精算工作外,还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士和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具有决策功能的精算委员会,审批相关的精算报告和决策意见。同时,精算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也是精算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保证为精算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适当的待遇,确保精算人员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

三) 建立非寿险精算技术的配套环境

在非寿险精算技术应用过程中,配套环境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长期以来,我国非寿险基本上属于粗放式经营,缺乏支持非寿险精算技术应用的条件和环境,因此,运用非寿险精算技术具有较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在我国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的意义,绝非仅局限在非寿险精算技术本身的应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通过建立非寿险精算技术的配套环境,全面提升我国非寿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这种提升包括了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

首先,非寿险精算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业务管理模式和业务处理流程所提供的环境。因为,这些管理模式和处理流程将直接关系到各种与非寿险精算密切相关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到形成与精算技术匹配的逻辑环境。因此,应当按照非寿险精算技术的要求设置和改造业务管理模式和处理流程,如改变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一直是采用车价,而不是车型作为定价主要风险要素的情况;在理赔管理模式中增加对于肇事人员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等从人因素的采集工作;在车辆碰撞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严格要求将本车车身损失与第三者责任损失明确加以区分并分别统计;明确要求和界定列入赔案的费用必须符合“处理费用”性质;明确定义“风险单位”等直接影响到精算技术的应用的概念。

其次,信息技术水平是非寿险精算技术应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技术建设过程中,始终存在着 “重硬件,轻软件”;“重数量,轻质量”;“重使用,轻规范”的现象。虽然,我国的非寿险业自80年代恢复经营以来,积累了一定量的数据,但对于非寿险精算而言,其中大多数属于“垃圾”数据,难以被有效地利用。因此,在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的过程中,应当高标准构建与之配套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统一和规范的数据采集、储存、处理系统。要确保数据的有效积累和利用,最重要的一是建立统一的标准,包括代码、数据格式的标准,这种标准应当尽可能实现全行业的统一。二是强化对于输入环节的控制与管理,导致“垃圾”数据的原因,除了标准的不统一外,在很大程度是由于输入质量不高造成的。

第三,财务核算制度和方法是非寿险精算技术重要支持。非寿险精算在很大程度上是反映和解释企业或者产品经营的财务状况,无论是产品的定价、还是准备金的提取,最终均是通过企业经营的财务业绩来反映。因此,财务核算制度和方法本身将直接影响精算技术的应用。如按照精算技术的要求对于原始凭证进行甄别、分类并记录,是分险种核算和产品定价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理赔费用”与“管理费用”进行明确的区分,将直接影响风险保费与费用附加的确定;按照“保单年度”和“赔付年度”进行核算,建立更加科学的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模式,是精算技术应用的重要基础;建立与各种责任准备金精算要求相适应的财务环境。

第四,公共数据的积累和共享是非寿险精算技术应用的重要环境之一。公共数据包括行业公共数据和与行业相关的公共数据。行业公共数据的积累和共享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经营和稳定,尤其是对于一些新进入市场的公司和规模不大的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行业公共数据能够得到规范的积累与共享。行业公会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在行业公共数据的积累和共享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大公司应当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为行业数据的积累和共享做出应有的贡献。与行业相关的公共数据的积累和共享则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逐步建立我国的与非寿险经营相关的公共数据统计和利用体系

四) 加快非寿险精算教育的改革与建设

精算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虽然仅有十多年的历史,但得益于我国保险事业和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精算教育事业发展迅速。精算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保险业的发展,也为精算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目前,我国已经有二十多所高等院校开办了保险精算专业,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相信今后还将有更多的高等院校开办保险精算专业。按照现有的办学规模,每年将向社会输送近千名精算专业的学生,加上资格考试、在职教育和海外回国的学生,可以预见,我国在未来一个时期精算人才的供给将呈现急剧增加的局面,甚至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非寿险精算制度的推出,对于我国的精算教育事业,无疑是一个福音,是一个机遇,但笔者认为这种机遇仅仅是一种可能,要将这种可能变为现实,我国精算教育事业面临更多的则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首先,在精算教育中应当注重解决精算人才的专门化问题,即应当按照社会的需要培养具有特殊知识结构的精算专业人才。我国目前的精算教育,无论是教材,还是课程更多的是侧重于寿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其知识结构也大都是以寿险精算理论为基础的,绝大多数的学生对于非寿险精算的知识知之甚少,不难想象这些学生是难以符合和满足非寿险精算工作需要的。由于非寿险精算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应用技术与寿险精算相比均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发展我国的精算教育过程中应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逐步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的专门化培养,这样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提高精算教育的效用和水平,另一方面能够对我国的非寿险精算事业的发展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其次,应当着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我国教育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痼疾,加上精算专业本身的特点以及精算师资格考试的压力等,导致我国精算教育更多的是侧重于基础理论的教育,甚至是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我国的保险精算学生在参加国外精算师资格考试中通过率高达80-90%,大大高于40%的世界平均通过率现象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个事实。在精算教育中,基础理论教育固然重要,但是仅有基础理论教育是不够的。社会需要更多的是精算人才,而不是精算工具。一个优秀的非寿险精算师是能够运用精算技术去分析、解释和判断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案。所以,非寿险精算师不仅要能够使用各种技术对于数据进行分析,更重要的是能够运用自己的综合知识、经验和感受去了解和理解数据背后反映的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解读通过精算技术得出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三,应当培养学生实际工作和实际操作的能力。社会和企业衡量教育和学生的标准更侧重于实际,学生的动手能力是关键标志。与国外相比,我国教育的在基础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方面往往是略胜一筹,但实际工作能力方面就显得大为逊色,精算教育也不例外。一些精算专业毕业的学生,虽然对于一些统计和数学模型掌握了不少,但是,对于实际操作的技术和经验却十分匮乏,大部分的学生基本上没有接触过精算的专业软件,有的甚至连EXCEL的基本功能均不能很好地掌握。

第四,提倡和加强产、学、研的联系和结合。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是否先进,教育能否为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直接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学、研相互联系和结合的程度。我国教育事业中存在较为突出的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其原因之一是社会和相关的产业没有为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尤其是经济学教育领域。我国保险企业中有研究机构的不多,更重要的是大多数企业对于接受学生的社会实践采用应付的态度,导致我国的青年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很难在企业里找到进修、研究和实习的机会和环境,他们只能通过一些间接的资料进行研究和学习,不了解行业的现实,脱离实际也就成为了必然。笔者认为一味的批评学校和研究机构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济于事的。要解决这些问题,社会,特别是保险企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和更多的责任。可以通过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金融实验基地、进行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研究等模式,为精算教育贴近现实,贴近市场提供机会和条件,以推动我国精算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