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银行卡均应为IC卡

2012-08-08 09:29:44 字体放大: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应为金融IC卡。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银行卡芯片迁移工作,“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推进金融IC卡应用,要求2015年起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均应为金融IC卡。

《意见》就金融IC卡受理环境改造、商业银行发行金融IC卡提出了时间表。在受理环境改造方面,在2011年6月底前直联POS(销售点终端)能够受理金融IC卡,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间联POS、ATM(自动柜员机)的受理金融IC卡的时间分别为2011年底、2012年底前,2013年起实现所有受理银行卡的联网通用终端都能够受理金融IC卡。在商业银行发行金融IC卡方面,2011年6月底前工、农、中、建、交和招商、邮储银行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均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应为金融IC卡。

《意见》指出,“十二五”期间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总体目标是:加快银行卡芯片化进程,形成增量发行银行卡以金融IC卡为主的应用局面。推动金融IC卡与公共服务应用的结合,促进金融IC卡应用与国际支付体系的融合,实现金融IC卡应用与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创新型应用的整合。

《意见》明确,推进金融IC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政府引导”是在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引导下,对金融IC卡全面推广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市场运作”是金融IC卡迁移各实施主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市场原则进行运作。“统一标准”是迁移中严格执行银行卡国家标准与金融行业标准,推动跨行业支付应用的IC卡使用金融IC卡标准。“鼓励创新”是鼓励金融IC卡应用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满足金融业改革创新、社会服务应用新模式带来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