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

2013-09-29 12:15:29 字体放大: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

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金额具体包括七项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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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六、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四、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税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三、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六、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2.免税额。

3.其他凭证免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