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辅导笔记第六章4

2014-10-13 15:57:52 字体放大:  

四、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贷款合同,是指从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贷款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或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纠纷解决方法等)。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4.贷款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参见“担保法律制度”。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协议、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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