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七章讲义

2014-11-11 11:40:38 字体放大:  

考点7.12 票据的概念、特征及功能(P239-241)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①是完全有价证券;②是要式证券;③是一种无因证券;⑤是文义证券;⑥是设权证券;⑦是债权证券。

功能:①汇兑;②支付与结算;③融资;④替代货币;⑤信用作用。

考点7.13 票据行为(P241-242)

1.出票: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3.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

4.保证: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考点7.14 票据权利(P242-244)

l.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得不到付款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才能行使的权力,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消灭;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 个月。

考点7.1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P244-245)

①挂失止付;②公示催告;③提起诉讼。

考点7.16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P245)

特征:

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③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考点7.17 合同的订立(P245-247)

1.应遵守的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采用合同书形式的,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7.18 合同的生效(P247-249)

1.合同生效的要件: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②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3.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可撤销的合同类型: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④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的合同。

5.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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