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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之宪法

2011-03-30

  一、宪法考查目标

  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宪法考点解析

  新增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互相制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行政长官有一定的解散权

  (二) 立法会有使行政长官辞职的权力

  (三) 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

  (四)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有弹劾权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基本法第45条对行政长官产生的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1)在当地选举或协商;(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根据实际情况;(4)循序渐进;(5)最终达至普选;(6)普选要先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三、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新增地方国家机关一节

  作为宪法学变动的最大部分,考生在复习时候要注意多花时间了解相关宪法法条和分析上所做的阐述。务必重视。

  三、知识点归纳

  下面依据2011年考试大纲,将宪法重要知识点分别列出,以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特征;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的本质属性(简答);宪法与宪政(高度重视,新增知识点,包括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简答);英、美、法三国宪法的特点(选择);我国宪法历次修改的重要内容(简答);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宪法的分类:形式分类+实质分类;宪法规范的特点(简答);宪法的作用了解。

  第二章宪法的指定、实施和保障

  制宪主体与制宪机构的区别一定要明白;制宪程序:机构的设立——草案的提出——草案的通过——公布;宪法实施的意义(简答);宪法解释的体制及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简答);违宪审查的模式;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及程序;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新改之处)。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特别是中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答);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答);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重点知识);选举的程序(简答);注意:三选举的民主程序中新增“辞职”,提醒考生予以高度关注。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答);民族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简答);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答);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简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籍的概念(新增);继有国籍的两个前提和三个法定条件;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的区别(简答);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简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案例分析,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力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的概率极高);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的含义(简答)。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简答);下面这个是国家组织机构结构图,可以帮助考生理解国家机构体系,在学习这部分知识时头脑中有一个清晰的脉络:

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宪法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3个);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简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简答);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新增);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案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新增);国家主席的职权;总理负责制的内容(简答);国务院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领导体制;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简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简答);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公检法的关系(简答)

  提示:宪法的知识点相对固定,能够作为简单题考查的更是为数不多,所以在《考试分析》行文当中,对于那些标有“第一、第二”的尤其注意,哪怕只有两句话,也很有可能作为简答题的考查对象,因此考生应对这些词句多加重视,至于其他资料中整理的简答题,如果在《考试分析》中没有按次序排列的话,一般而言可考性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