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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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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七条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考生。

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九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标签:院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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