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人大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考研复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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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2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增大和学校招生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复试工作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必须加强硕士生的复试工作,加大复试在录取过程中的权重。复试工作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选拔合格人才的重要依据。

结合人大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与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复试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原则为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对拟录取的硕士生必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我院实行差额复试,各专业的复试比例应为120%以上。

第二条组织管理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人大的复试规则、划线原则和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我院负责制定本院的复试办法并报研招办备案。成立由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骨干硕士生导师参加的硕士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试领导小组),负责复试的组织工作。根据复试领导小组的指定,由本院教师具体承担复试工作;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负责联络等程序性工作和记录等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复试对象复试对象是报考本院相关专业,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经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审查复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确定的考生。

第四条复试基本内容和形式

(1)专业综合课和外语笔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测学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深造的学科基础。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考试时间3小时,专业综合课笔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外语笔试满分为50分,30分以上为合格。

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笔试范围: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外语
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笔试范围:技术经济学、管理学、外语
林业经济管理专业笔试范围: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外语
农村发展专业笔试范围: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外语
可持续发展管理专业笔试范围:管理学、发展经济学、外语
食品科学专业笔试范围:食品生物化学、外语
食品安全管理专业笔试范围:食品安全综合、外语
农业推广硕士(双证)笔试范围: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外语

(2)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口试题目,每名考生口试时间15分钟左右。该部分考试满分50分。

(3)专业课与综合素质面试。

该部分考试由专业课与综合素质面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50分,每名考生面试时间约为30分钟左右。

综合素质面试为的是更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察其综合分析表达能力,了解其对专业课以外的其他知识技能的掌握,考察其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其科研成果,如已发表的文章、论文等;还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状况的考察,对特长、兴趣爱好的了解和其他情况的了解等等。

(4)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复试中的专业综合课科目相同。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试题难易程度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场由研招办统一组织。

第五条复试时间与复试通知

1.硕士生复试时间为3月23日,3月22日下午14:30-16:30报到。

2.参加复试的考生于3月中旬自行从研究生院网站网上支付复试费,网上下载《复试通知书》。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在学院网站上查询。

3.《复试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该考生在本院具体参加的复试科目名称、复试形式(口语、笔试),复试日期、时间、地点等。还包括人大体检安排。

4.复试期间的食宿费、往返路费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复试成绩的评定与公布

(1)专业综合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由院复试领导小组组织评分。

(2)口试与面试的成绩,在考生回答问题完毕后,由复试小组的每一位面试教师独立给出单项评分,经当场汇总表后,得出综合评分的初步结果。

(3)经院复试领导小组对原始成绩进行技术性复审后,将考生专业综合笔试复试成绩、外语笔试、专业口试与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相加,得出复试总成绩。

第七条复试成绩计算

1.专业综合课笔试成绩60分以上,外语笔试30分以上,外语听力水平和口语水平测试30分以上,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成绩90分以上,同等学力加试成绩60分以上,即为复试合格。

2.各项复试成绩均合格的,将各项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排列录取顺序。权重为:初试成绩权重60%,复试成绩权重为40%。

第八条发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1.各科复试成绩(任何一项)低于上述合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视为复审不合格。

3.对复试、复审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复试后15天内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复审不合格通知书。

4.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于体检结束后15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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