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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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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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及管理办法

  一、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下简称委培生)的工作由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由招生单位提出委托培养计划。委培生入学考试合格,由北京化工大学和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给录取通知书。
  二、委培生的所有费用,由委托单位在学生入学前一次性付给北京化工大学。
  三、委培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待遇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办理:
  1、 若委培生是委托单位职工,不转户口、档案和工资关系,该生的工资及各种补贴、
  医疗费均由原单位负责;
  2、 若委培生入学前不是委托单位的职工或是应届毕业生,但毕业后去委托单位工
  作,该生的户口、工资关系转至北京化工大学,工资及各种补贴、医疗费均由委托单位负责。
  四、委培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若委培生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北京化工大学作出决定并通知委托单位;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时,退回委托单位。
  五、委培生的培养按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符合《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例者,可授予学位。
  六、若委托培养硕士生拟在北京化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必须首先征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方能报考。
  七、委培生毕业后,须回委托单位工作。
  八、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若有违约,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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