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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蒙古医科大学考研复试录取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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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第九章 复试不予录取的条件

第三十条 复试不予录取的条件

1、外语、专业课任何一项成绩未通过学校划定的分数线。

2、实践技能、综合素质面试任何一项不及格者(<60分)。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有任何一门不及格者(<60分)。

若以上三项中的任一项者复试结果为不合格,将不予录取。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因保留入学资格占用当年的招生计划,本年度将不保留入学资格考生。

第三十二条 非定向就业与定向就业的确定原则上按照考生一志愿填报的志愿进行。在此基础上,凡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均须确定为定向就业,有工作单位且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均须确定为定向就业。

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前,须由所在单位认真填写“政治审查表”并确认报考类别(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

第三十五条 定向就业培养研究生及享受少数民族分数线的考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非定向就业培养的考生以及享受少数民族分数线的考生在录取前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定向就业研究生(非享受少数民族)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时可由原单位保管其档案。

第十一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纪检监察督导组全面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并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监察。

第三十九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研究生复试单位在复试、录取中的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条 实行复议制度。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确定能否录取或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可由本人或培养单位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学校招生复试领导小组核准后,有关复试单位可对其组织进行二次复试。

第四十一条 在研究生复试期间,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并应有专人受理。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检监察督导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联系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471)6653193

举报电话:(0471)66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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