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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编辑:sx_weizc

2012-12-25

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3.B  4.D

5. C  [考点]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直接考察就这一次,其他年份间接考到。比如 2003 年单选题 3、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A)。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6.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其中一种就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 果发生,如 2002 年单选题 6。---见《老妖精加强版》总结。选 B

7.B  8.C  9.B  10.C  11.A  12.C  13.A  14.B  15.C

16.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牵连犯的典型例子,请记住。C

17.B  18.C  19.C  20.C

二、多项选择题

21.ACD  22.ABD

23.[考点]正当防卫。此题 A 选项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有观点认为成立。还好以后再未涉及该知识点。 谈点看法,个人认为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反击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因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5 个条件的。否则见了精神病 侵害,大家就只能跑了。BCD

24.CD  25.ABCD  26.AB  27.ACD  28.ABCD

29. [考点]洗钱罪,一共七种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ACD

30.  考点]毒品再犯。《刑法》第 356 条 规 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再犯制度。2004 年单选题 14 又曾考到。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31.ABCD  32.A  33.BC  34.AB3  5.AB

36.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C

37.AB38. [考点]转化罪。根据刑法第 236 条、第 263 条的规定,强奸致被害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仍以强奸 罪、抢劫罪定罪,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老妖精对法硕考试应该掌握的 7 种转化罪都进行了总结,并点出了 4 种容易误判的 转化罪,请见《老妖精加强版》总结。AB

39.CD

40. 对于单位,法律明文规定才视为犯罪。如果行为人犯了盗窃罪,单位犯了盗窃罪、贷款诈骗罪,但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的情况下,单位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追究。AD

四、法条分析题

41. 本款规定的是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巨款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是复 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 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

五、案例分析题

42、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犯新罪,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1999 年12月教唆(教唆犯)乙1984年10月生)(注意年龄,刑法中年龄有重要意义,直接决定所应该负的刑法责任)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一个是实行犯,一个是教唆犯,教唆犯按实行犯所犯罪名处罚)  ,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 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自首)。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此题比较难,里面有共同犯罪,教唆犯,实行犯,缓刑期间犯新罪,自首等知识点。作题方式遵循 2 点:一是画线,二是每句话都有一个考点。否者极易丢掉得分点。

乙已满 14 周岁,可以构成强奸罪。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甲教唆的乙不满 18 周岁,所以对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乙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在缓刑考验期 间犯罪,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强奸罪判处刑罚后,与其侮辱罪所判的 2 年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乙虽然不是主动到公 安机关投案,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亲友规劝、由亲友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乙在投案后如实 交代了自己与甲的全部罪行,所以成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甲、乙、丙事前通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丙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当场对大楼值班人员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其盗窃行为转化为抢窃罪。由于使用暴力超出甲 、 乙、丙三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对丙以抢窃罪定罪处罚,对甲、乙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4.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 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 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 18000 元,属于秘 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 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 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1998 刑 满释放后不满 5 年,于 2001 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 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六、论述题

45.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 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 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因为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预备形态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 止继续实施犯罪,而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着手实行犯罪与否。(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 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遂形态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 与着手实施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后者是由于行为人个人意志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一、判断题

1. 根据《专利法》第 6 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注 意]是专利申请权,而非专利权。B

2.B

3. 《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B

4.B

5. 所谓预定额,无非是事先明确违约之后可能预见到的损失额。如邮寄包裹时,包裹单上标明的保价额,就是事先约 定的损失预定额。A

6. 有偿和双务没有必然联系。B

7.A

8.[考点] 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 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A

9.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

10.B

二、单项选择题

11.A

12.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 务出资。A

13.D  14.A  15.B

16《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反强行法,无效。

17《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C 答案不太准确。

18.D

19.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他情形。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0.D  21.A

22.[ 考点]外观设计是否可以强制许可。已经考过,这是第二次涉及。法理在于象外观设计这种注重于美观的,不太可能象发明、实用新型那样涉及国计民生,一般用不着强制许可。C

23.C  24.B  25.D

三、 不定项选择题

26.容易漏选 A。ABCD

27.B  28.ABCD

29.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保管、定金、质押等。C

30.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ACD

31.ABCD  32.AB

33. 《合同法》第 99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 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BCD

34.CD

35.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旅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AB

36. 《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 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C

37.BC

38. 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BCD

39.ABC  40.AC

四、 比较下别概念

41.抵销和提存都是引起债消灭的原因。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债权充当其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 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 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1)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提存是为 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债务时摆脱债务约束的情形而设立的。(2)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法定抵销的条 件是二人所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对于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销;提存则是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受领或者是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而把债务提交给提存机关以代替债务的履行。(3)抵销法律关系 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而提存法律关系则由债务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三方构成。

42.两者都是把自己的财产赠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赠与的合同。遗赠是遗嘱赠人用遗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开始生 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区别是:(1)赠与是生前行为;遗嘱是死后行为。(2)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3)赠与是不要式行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4)赠与适用合同法,遗赠适用继承法。

43.两者都是明事主体所享有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 的一种人身权利。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

两者的区别是:(1)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

(2)名誉权是以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内容;隐私权是就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 构的、捏造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44.两者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 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的制度。两者的区别是(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取得时效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事实状态;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 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胜诉权的消灭。(3)适用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五、辨析题

45.(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商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规定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尤其是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商店的告示实质是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注意]辨析题是 2002 年首次出现。现在已经变成法硕联考里难度较大的问题,相反案例题的难度相对较低。对付这种题比较的方法就是预先挑选一些有关的题做一下。

六、 法条分析题

46.(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也认为是一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先履行抗辩权扩张了债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债务后到期的一 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抗辩权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47(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七、案例分析题

48.

(1)商店与 A 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 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商店对 A 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民事行为一旦撤销,自行为开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所以,商店可以请求 A 通过撤销退货或者通过变更补足价款。

商店对 B 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 B 与商店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撤销或变更只能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无权向第三人提出请求。B 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综合课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D  5.C  6.A  7.C  8.C  9.D  10.D  11.B  12.D  13.A

二、多项选择题

14.AC  15.ABC  16.ABC

17.[考点]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与简接选举比较来看。BCD

18.该知识点 02、03、04、05 年连续考察。ABC

19. 该知识点 02、04、06 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ACD

20.BCD  21.ABCD

22.D 选项肯定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的权力机关,其不可能也没精力对个案进行监督。ABC

三、判断题

23.B  24.A  25.B

26.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体制。B

27.A

28. 不包括宪法的解释,也不包括无形修改。B

29.A

30.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直接考察法条。B

31.B  32.A

33. 对公罪私罪处罚的原则是公罪处罚从轻,私罪者处罚从重。B

34.A  35. A

36. 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B

37.B  38.B  39.A  40. A

四、简答题

4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不同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针对性强、很具体。规范性指引则具有连 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所进行的分类。义务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法律原则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原则的指引。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如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技术规定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具体的指引。

42.(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他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 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 足的授权理由。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者必须依据程序而活动。

4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它分为条件、模式和后果三要素。条件(或称为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模式(或称为处理、指示、行为模式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行为规则的部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有三种:授权性行为模式(可以做什么)、义务性行为模式(必 须做什么)、禁止性行为模式(不得做什么)。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的 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性法律后果(对合乎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允许、保护甚至 奖励)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条件(或称为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 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三者之 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五、分析题

44.――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官适用法条判案的过程就是演绎推理的过程。演绎推理一般是三段论形式。警察甲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 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这种推理方式多为制定法国家采用。辨证推理一般涉及法的价值判断问题,很显然 , 发病的邻居救治比闯红灯所侵害的交通秩序在这里形成矛盾,警察乙运用的是辨证推理。辨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45.该条文指的是司法独立原则即审判独立原则。对于这项司法的最高原则,应作如下理解:(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对于重大疑难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庭直至审判委员 会作出判断,然后由合议庭作出裁判。(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 容易在各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一是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在案件没有作出生效裁 判之前,新闻机构不应对案件发表有倾向性的评论,以期影响法院的判断;二是指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尽管在 思想、组织等方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4)不受个人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院的判断 。 这里特别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但是,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不是绝对的,是司法相对独立的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决定了司法相对独立的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既然由全国人大产生,就要向全国人 大负责。

46.(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八议"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说明他们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应议的理由,请求交付大臣集议,决议之后,再申报皇帝,由皇帝裁决。"八议"诸如犯流罪 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如果犯私罪以官品抵罪的,五品以上官员,一官可抵两年徒刑,九品以上可抵一年。如果犯公罪 的,可以分别多抵当一年徒刑。概括而言,有两点含义:1)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对他们应减免刑罚;2)允许以 官爵折抵徒刑。

(2)"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和议宾。"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八议"、"官当"的刑罚原则源于儒家"礼有差等"的思想,是儒家思想在传统法律中的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将传统伦理道德与法律融合,实现礼与法的统一,"礼法合一"。

(4)"八议"和"官当"制度表明中国传统法律具有的身份法与伦理法的特征,对官僚贵族的特殊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中的等级身份性质。对官僚贵族的特殊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中的等级身份性质。

六、论述题

47.立法又称法律制定或法的创制。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我国,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主体既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制的统一性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在立法上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首先,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其次,应当注意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最后,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司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司法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司法仅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 的活动。

法制统一原则在司法环节上的体现,主要是法律普遍得到遵守。如果允许有人超越法律,那么就一定允许有人毁掉法律,这时候立法已没有实际意义,如果相同情况在司法上可以有不同的对待,那么就意味着不同情况也可以实行同等对待, 这时候,法律平等连最后的修饰也没有了。如果遵守法律只是一部分人的义务,那么践踏法律就一定是另一部分人的特权。在特权存在的社会里是没有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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