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留给我们的疑惑 强奸伤害有多大
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按照一般刑法教科书的观点,是因为强奸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但这种常识性解释不能消除我们的所有疑惑,人们仍然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刑法对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关怀备至,而对男子的性权利保护却无动于衷?妇女强奸男子。(下文称”逆强奸”)何以会被排除在性犯罪的条款之外,难道仅仅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或者立法者真的认为妇女的性权利比男子的性权利更有保护的价值?
此外,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是不是与强奸有关呢?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单纯的强奸(指不对身体的其他部位造成任何伤害的强奸)对妇女身体充其量只造成轻微的生理伤害(如果排除受孕和传染疾病的风险的话)。正如米歇尔·福柯所认为的,在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与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阴道之间没有原则性区别。但法律对后者的惩罚却远重于前者,这是否意味着与其他器官(比如头或手)相比,性器官在法律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强奸对妇女造成的伤害主要是精神上的,即强奸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那么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为什么强奸会对妇女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足以与10年有期徒刑相称的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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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追问则是,为什么人们在观念上会确认这种伤害?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将会揭示强奸犯罪背后深刻的社会制度背景和社会心理根源,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对这些背景性和根源性知识缺乏了解,我们就不会真正弄清楚对强奸的处罚为何如此严厉,甚至我们也不清楚——看起来是一个更加简单的问题——强奸何以会被各国刑法普遍确定为犯罪,而“逆强奸”何以会被各国立法者统统忽略了。借助于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分析视角,本文企图在一个远比刑事法律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中去探讨这些看起来是众所周知的问题,由此获得的结论将会挑战我们久已形成的一些常识性观念。